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刘信仁诉被告宋保安、南京市潮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9-0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6637

宋保安、南京市潮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信仁与被告宋保安、南京市潮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0111民初66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宋保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刘信仁损失人民币12942二、驳回原告刘信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8元,由被告宋保安负担(原告刘信仁已经预交案件受理费94元,被告宋保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刘信仁94元并向浦口区人民法院诉讼费账户缴纳9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0一八月三十

 

 

 

承办法官:苏晓

联系电话:025-8352392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