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9096号
王冬冬:
本院受理原告耿祥欢与被告王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90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冬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耿祥欢借款本金128430元及利息(从2018年2月27日起,按照月利率1.99%计算至还清之日起);二、原告耿祥欢就上述债权对南京市浦口区中浦家园04幢601室不动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3854元,由被告王冬冬负担(原告耿祥欢已经预交案件受理费1927元,被告王冬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耿祥欢1927元并向法院诉讼费账户缴纳1927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二0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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