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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培宏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九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9-08-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3964号

南京九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培宏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南京九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提供的灶具、油烟机、洗衣机等样品;2、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60866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自本案立案之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09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一十六

 

 

 

承办法官:张海霞

联系电话:025-8352396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