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2515号
南京轻型飞机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嘉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轻型飞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嘉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判令被告将登记在原告名下的被告公司25.01%的股权变更登记至第三人名下)、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俞昌盛
联系电话:025-83523956/955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