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2805号
汪大亮:
本院对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诉被告汪大亮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280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汪大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支付78167.51元、零售利息9342.87元,合计87510.38元;并继续支付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陈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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