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李霞诉被告时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9-08-1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4639

时鑫

本院受理原告李霞诉被告时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要求被告偿还所欠货款共计43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和第三人共同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0一十四

 

 

 

承办法官: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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