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4610号
南京市浦口区风意美容中心、钱凡、徐艺:
本院受理原告刘云诉被告南京市浦口区风意美容中心、钱凡、徐艺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共同被告及第三人连带承担退还原告预付接受服务费一万元,并按消法第55条规定按原告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赔偿;2、预付的1500元浴资、500元理发费尚未消费完的余额也应退还;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和第三人共同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0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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