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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柴代霞诉被告王永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8-1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889

王永庆

本院受理原告柴代霞与被告王永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889号民事判决书和上诉状副本(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永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柴代霞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元;二、被告王永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人民币40000元;三、驳回原告柴代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25元,由被告王永庆负担。(此款原告柴代霞已预缴,被告王永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柴代霞)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0一八月十五

 

 

 

承办法官: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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