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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虎诉被告南京易斯乐森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赵雨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8-1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8725

南京易斯乐森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赵雨潇

    原告王虎与被告南京易斯乐森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赵雨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87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雨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王虎人民币26800二、驳回原告王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0元,由被告赵雨潇负担(原告王虎已经预交案件受理费260元,被告赵雨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王虎260元并向浦口区人民法院诉讼费账户缴纳26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0一十四

 

 

 

承办法官:苏晓

联系电话:025-83523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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