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8694号
顾洋洋、赵桂香:
原告胡成林与被告顾洋洋、赵桂香、顾金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86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顾洋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胡成林借款本金人民币270000元;二、被告赵桂香、顾金前对上述债务中的22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胡成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50元、保全费元2520,合计8170元,由被告顾洋洋、赵桂香、顾金前负担(该款原告胡成林已预交5345元,被告顾洋洋、赵桂香、顾金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胡成林5345元并向法院诉讼费账户缴纳282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二0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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