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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陈后才诉南京俊龙船业有限公司、南京凯新隆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9-08-0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3999号

南京俊龙船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后才诉你与南京凯新隆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货款人民币21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承办法官:孔慧萍

联系电话:025-8352396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