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3977号
游康海: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李昊轩农副产品销售中心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尚欠货款40789元,并自2019年1月19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承办法官:孔慧萍
联系电话:025-8352396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