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8735号
张冰:
本院受理原告刘洪进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
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8735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内容:被告张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洪进支付2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承办法官:柳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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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