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公 告
苏0111民初8200号
夏立亮:
本院受理原告李靖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
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8200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内容:被告夏立亮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靖康支付3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原告已预付3275元),由被告夏立亮负担。);驳回原告徐海林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柳林
联系电话:025-835239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