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许梅琳诉被告王喜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7-2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2019)苏0111民初3015

王喜歌

本院对原告许梅琳诉被告王喜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301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喜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许梅琳偿还借款25000元及利息利息25000元为本金,20191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案件受理费426元,由被告王喜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九年十八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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