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4315号
程从文:
本院对原告高永秀诉被告程从文、南京乐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431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南京乐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高永秀各项损失合计145306.12元;驳回原告高永秀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58元,已减半收取579元,由被告南京乐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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