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111民初8543号
安徽省泗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赵阿平与被告(反诉原告)南京龙驹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反诉被告)安徽省泗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反诉被告)赵阿平对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请求:改判原审判决第二项为被告南京龙驹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431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利息自2015年9月25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反诉原告)南京龙驹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浦口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1民初8543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保全费、鉴定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王芹
联系电话:025-8352958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