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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匹赫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凝克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7-1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9256

上海凝克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原告南京匹赫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凝克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11民初92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确认原告南京匹赫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凝克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代理合同、合作协议书、医疗器械产品采购合同于2018年12月4日解除;二、被告上海凝克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南京匹赫贸易有限公司合同款25万元,并支付自2018年12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740元,由被告上海凝克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二

 

 

 

承办法官:张海霞

联系电话:025-83523962/955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