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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车置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周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7-1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9189

周鹏飞

本院原告南京车置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11民初91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确认原告南京车置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鹏飞于2018年9月22日签订的车辆受托收购合同已于2018年11月29日解除;二、被告周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南京车置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购车款46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9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三、被告周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车置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律师费16064元。本案案件受理费8896元,由被告周鹏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二

 

 

 

承办法官:张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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