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杭区支公司诉被告王小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7-1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9094

王小庆

本院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杭区支公司与被告王小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11民初90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王小庆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杭区支公司赔偿款3870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杭区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68元,由被告王小庆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二

 

 

 

承办法官:张海霞

联系电话:025-83523962/955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