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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黄传生诉被告大连魅力红雨贸易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9-07-1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3580

大连魅力红雨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黄传生诉被告大连魅力红雨贸易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货退款2040.1元。2、判令被告依法进行惩罚性赔偿原告20401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所发生的的交通费500元,误工费1000元以及精神损失费5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0一十一

 

 

 

承办法官:苏晓

联系电话:025-8352392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