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3343号
田浩: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骏通铸管销售部诉南京鑫埔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鑫埔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六合分公司、南京鑫埔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南京鑫埔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溧水分公司、被告田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五被告给付原告购货欠款68770元;2、请求判令五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20631元(68770*24%+68770*24%/4),直到付清为止。3、判令五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承办法官:柳林
联系电话:025-835239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