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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路威交通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一挺劳动争议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4-0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8723

张一挺

       本院原告南京路威交通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张一挺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11民初872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一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南京路威交通设备有限公司支付40万元及违约金(以40万元为基数,2018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四月

 

 

 

承办法官:柳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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