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7201号
滕路路:
本院受理魏世华诉被告滕路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7201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被告滕路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魏世华支付借款本金150000元。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付165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4570元,由被告滕路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柳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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