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7142号
滕路路:
本院受理李荣春诉被告滕路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7142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被告滕路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荣春支付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4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上均按照年利率24%计算)。案件受理费8050元(原告已预付4025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10820元,由被告滕路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柳林
联系电话:025-835239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