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4996号
南京市浦口区德庄火锅店: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孟庆水果店诉被告南京市浦口区德庄火锅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赔付原告2018年11月份到2019年4月份水果货款共计3636.00元;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张维超
联系电话:025-835239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