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1民初9021号
本院对原告王林宁与被告南京一程携展橱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公告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将落款时间“ 二○一九年三月十四日”补正为“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生效。
审判员 张海霞
人民陪审员 荣保贵
人民陪审员 王必怡
二○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倪永男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