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2847号
解定波:
本院受理孔令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一、被告解定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孔令来借款448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月2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但被告解定波最终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35000元与以35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二、驳回原告孔令来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111民初284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孙肖
联系电话:025-8352394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