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庆克霞、王家涵诉被告王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6-1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7105

王波:

本院对原告庆克霞王家涵与被告王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11民初7105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庆克霞与被告王波签订的关于南京市浦口区江浦口大道月8号东方万汇城31001室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878日解除。)。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九年六月四日

 

 

 

承办法官:张 

联系电话:025-8352394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