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7105号
王波:
本院对原告庆克霞、王家涵与被告王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7105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庆克霞与被告王波签订的关于南京市浦口区江浦口大道月8号东方万汇城3栋1001室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8年7月8日解除。)。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承办法官:张 茗
联系电话:025-8352394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