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7376号
孙宇淦:
本院对原告王贵兰、谷宇与被告孙宇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737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孙宇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王贵兰、谷宇归还明发滨江新城157-163幢1131号商铺;二、被告孙宇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王贵兰、谷宇支付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的房租9200元,并自2018年9月1日起按2300元/月的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至实际交还明发滨江新城157-163幢1131号商铺时止;三、驳回原告王贵兰、谷宇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承办法官:王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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