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王贵兰、谷宇诉被告孙宇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6-1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7376

孙宇淦:

本院对原告王贵兰、谷宇与被告孙宇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11民初737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孙宇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王贵兰、谷宇归还明发滨江新城157-1631131号商铺;二、被告孙宇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王贵兰、谷宇支付201851日至2018831日期间的房租9200元,并自201891日起按2300/月的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至实际交还明发滨江新城157-1631131号商铺时止;三、驳回原告王贵兰、谷宇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九年六月五日

 

 

 

承办法官:王宠俊

联系电话:025-8352958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