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8520号
南京可缕茵服装有限公司、刘建: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盛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南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可缕茵服装有限公司、刘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2899476.67元,2、要求被告1支付逾期罚息(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62%计算的罚息),3、被告2以其抵押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对诉讼请求一、二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即判令原告对被告2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3对诉请一、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承办法官:俞昌盛
联系电话:025-83523956/955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