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耿立祥诉被告张庆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6-0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苏0111民初8653

张庆龙

本院受理原告耿立祥与被告张庆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86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庆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耿立祥劳务工资人民币22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2000元为基数,自2018214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耿立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张庆龙负担(原告已经预交175元,被告张庆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耿立祥175元并向法院诉讼费账户缴纳17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0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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