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倪银霞诉被告许建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6-0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苏0111民初8577

许建康

本院受理原告倪银霞与被告许建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85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许建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倪银霞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自2018117日起按照月利率1.8%计算至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许建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倪银霞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9000元;三、驳回原告倪银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86元,由被告许建康负担(该款原告倪银霞已预交2043元,被告许建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倪银霞2043元并向法院诉讼费账户缴纳204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0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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