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8264号
袁开珍:
本院受理原告欧加珍诉被告袁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82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一、被告袁开珍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欧加珍借款本金22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本金5万元自2017年5月11日起,其中本金5万元自2017年6月13日起,其中本金2万元2017年3月7日起,均按照年利率6%支付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欧加珍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3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袁开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戴维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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