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欧加珍诉被告袁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6-0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苏0111民初8264

袁开珍:

本院受理原告欧加珍诉被告袁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82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一、被告袁开珍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欧加珍借款本金22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本金5万元自2017511日起,其中本金5万元自2017613日起,其中本金2万元201737日起,均按照年利率6%支付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欧加珍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3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袁开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戴维扬

联系电话:025-8352398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桥林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听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