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俊平钢管扣件租赁站诉被告安徽天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天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陵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5-3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6773

安徽天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陵分公司、安徽天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俊平钢管扣件租赁站(以下简称俊平钢管租赁站)诉被告安徽天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裕公司)、安徽天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陵分公司(以下简称天裕公司南陵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11民初6773号民事判决书【1、被告安徽天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陵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俊平钢管扣件租赁站租金及赔偿金100000元及违约金(自2013921日起以21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3101日止;自2013102日起以13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6213日止;自2016214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安徽天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天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陵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孔慧萍

联系电话:025-8352396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