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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周涛诉被告南京齐福楼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5-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7555

南京齐福楼餐饮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周涛诉被告南京齐福楼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11民初7555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一、被告南京齐福楼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涛经营保证金30000元;二、被告南京齐福楼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周涛20177月、8月营业返款7452.28元;三、被告南京齐福楼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周涛利息(以37452.28元为基数,自20179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6元,减半收取368元,由被告南京齐福楼餐饮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黄维

联系电话:025-8352958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