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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苏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孙舍庚、赵和芳、韩小双、徐正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9-05-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4526

孙舍庚、赵和芳、韩小双、徐正云:

本院受理南京苏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11339.34元,并以季度为交纳期限按应交数额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10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陈安

联系电话:025-8352393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