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2568号
彭松强:
本院受理原告何勇诉被告彭松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决被告归还原告租赁合同中约定的25000;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0000元)、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王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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