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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耿磊诉南京超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5-1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苏0111民初3092

南京超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耿磊诉南京超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309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南京超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耿磊工程款71000元及利息71000元为基数,20184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六

 

 

 

承办法官:王宠俊

联系电话:025-8352958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