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9386号
江苏鼎利实业有限公司、鼎利集团有限公司、柴学荣:
本院受理原告王玉莲与被告江苏布鲁克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鼎利实业有限公司、鼎利集团有限公司、柴学荣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要求被告1归还原告投资本金200万元及投资收益18.3万元,2、要求被告1支付逾期收益134800.25元,3、被告2、3、4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俞昌盛
联系电话:025-83523956/955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