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孙水英、黄保连、邬志伟、邬志凌诉被告海宁博尔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浙江点我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9-05-1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8721号

浙江点我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孙水英、黄保连、邬志伟、邬志凌被告海宁博尔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十五

 

 

 

承办法官:黄维

联系电话:025-8352958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