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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孙艺莹信用卡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4-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7493

孙艺莹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74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孙艺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支付信用卡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28744.12元及自2018年9月6日起至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及《信用卡章程》的约定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518元、保全费320元,合计738元,由被告孙艺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九年三二十六

 

 

 

承办法官:陈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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