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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市珠江冷饮食品厂诉葛政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4-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苏0111民初6512

葛政委

本院受理南京市珠江冷饮食品厂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651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葛政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迁出承租南京市珠江冷饮食品厂位于浦口区江浦街道同心路4-23、24号门面房;二、被告葛政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珠江冷饮食品厂房屋使用费352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九年四二十八

 

 

 

承办法官:陈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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