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6512号
葛政委:
本院受理南京市珠江冷饮食品厂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651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葛政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迁出承租南京市珠江冷饮食品厂位于浦口区江浦街道同心路4-23、24号门面房;二、被告葛政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珠江冷饮食品厂房屋使用费352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529500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