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曹加诉黄继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4-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8160

黄继辉

本院受理曹加黄继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81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继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曹加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7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黄继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20000;三、原告曹加的上述债权就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象山路6号凤悦天晴花园19幢602室不动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马娜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600元,由被告黄继辉负担(原告曹加已经预交案件受理费3800元,被告黄继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曹加3800元,并向法院缴纳38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0一二十五

 

 

 

承办法官: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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