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8160号
黄继辉:
本院受理曹加与黄继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81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继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曹加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7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黄继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20000元;三、原告曹加的上述债权就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象山路6号凤悦天晴花园19幢602室不动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马娜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600元,由被告黄继辉负担(原告曹加已经预交案件受理费3800元,被告黄继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曹加3800元,并向法院缴纳38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二0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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