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8257号
徐信国:
本院受理原告高洪杰诉被告徐信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82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信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高洪杰借款本金57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9月1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其中76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高洪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26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526元,由被告徐信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戴维扬
联系电话:025-8352398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桥林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听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