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8278号
滕支伟、黄伟:
本院受理原告滕剑诉被告滕支伟、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82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滕支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滕剑借款75000元,被告黄伟对其中40000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黄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滕支伟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6元,由被告滕支伟负担,被告黄伟对其中894元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戴维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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