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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滕剑诉被告滕支伟、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4-1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8278

滕支伟、黄伟

本院受理原告滕剑诉被告滕支伟、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8278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滕支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滕剑借款75000,被告黄伟对其中40000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黄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滕支伟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6元,由被告滕支伟负担,被告黄伟对其中894元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二

 

 

 

承办法官:戴维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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