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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书勇诉被告滕路路、陈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4-1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7362

滕路路、陈丽

本院受理原告张书勇诉被告滕路路、陈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7362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滕路路、陈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张书勇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8928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年利率6%为限);二、驳回原告张书勇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26元,保全申请费520元合计1146元,被告滕路路、陈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二

 

 

 

承办法官:戴维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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