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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徐舟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4-1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7548

徐舟

本院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11民初75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徐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偿金1156149.08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1156149.08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5日起按年息24%计算至款项还清时止)、逾期保险费3375元、律师费100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徐舟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白马路88号10幢601室的房屋的变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52950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