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6590号
李勇:
本院对缪丹庆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75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勇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向原告缪丹庆返还租房押金、租金共计92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九年四月十日
承办法官:陈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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