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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费玲玲诉南京星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4-0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4401

南京星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费玲玲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11民初440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星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费玲玲违约金11550元。

二、驳回原告费玲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4元,由被告南京星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成子忠

联系电话:025-8352396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